告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通知书
2016-11-20 17:10: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3、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补充诉讼请求,提出撤诉申请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请求、提出反诉的权利;
5、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和解的权利;
6、经法庭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对其所作证明提出异议的权利;
7、经法庭许可有查阅、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8、有要求重新鉴定、勘验、收集、提供新证据的权利;
9、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0、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1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12、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
3、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4、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