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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账单难辨真伪 明断是非定纷止争

2016-11-20 20:38:00

 罗某向沈某多次购买炭,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后因罗某未如约向沈某支付炭款,双方发生分歧,沈某诉至法院,近日梁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沈某诉称,2011年12月2日至2012年9月9日期间,原告先后七次卖炭给被告。2013年11月17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原告向被告供炭164.8吨,共计人民币222177元(除去水分714元),结算当天被告支付了9万元,尚欠132177元炭款未付,并向法院提交了收货人为罗某的发炭记录账目表一份,请求判令罗某支付炭款132177元。

  罗某也向法院提交了发炭记录账目表一份,欲证明其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炭款,没有原告主张的那么多。

  梁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提交的发炭记录账目表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规则,被告提交的发炭记录账目表,经本院与原告所持有的该份证据的复印件进行比对,内容不一致,且该证据是在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之前书写的,故未采纳罗某的答辩意见。沈某与罗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罗某应按双方确认的欠款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因双方未约定给付货款的时间,故罗某应在原告向其主张权利后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其没有履行,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沈某支付炭款人民币132177元。

  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