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是否都判决离婚
2016-11-20 20:39:05
随着离婚案件的逐年增加,“公告离婚”案件比例也在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告”离婚案件存在着很大的误解,好多当事人认为,“公告离婚”就是单方离婚,只要起诉了法院就一定会判离婚,但事实却不尽然。
对于“公告离婚”是否都可以判决离婚,笔者认为应该分两种情况:
其一,如果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已经下落不明满2年,且经过法院公告被告仍未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之规定,此时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法院审理实践中,我们遇到最多的还是这样的类型,当事人起诉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或其他原因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法院采取公告的形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当事人若仍未到庭应诉,法院将缺席审理案件,最终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笔者认为,此类“公告离婚”应该称之为“适用公告程序离婚”,其条件与其他案件没有什么区别,公告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之一。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法院的庭审调查及走访,确定原、被告确实感情已经破裂、或者原告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那么法院可以判决原、被告离婚。如果公告是因为通过其他途径无法找到被告、原被告分居时间短暂、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法院可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