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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鉴定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依据

2016-11-20 20:32:11

在无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年龄的情况下,可依据查证属实的骨龄鉴定书并综合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没有户口的岳某因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7.9克被提起公诉,但其年龄无法确认,该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成了疑问。最终,梁河县人民法院根据《骨龄检验鉴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据,确定被告人岳某为未成年人,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

  从2015年11月份起,被告人岳某向赵某某、尹某、朱某某、尹某康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1月14日15时许,梁河县公安局民警在出租房内将被告人岳某抓获,当场从岳某身上及其出租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1.3克、鸦片9.3克。同时,在该房间内抓获吸毒人员赵某某,并当场从赵某某身上查获其刚向被告人岳某购买的用“绿箭口香糖铁盒”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6克。另外还从赵某某钱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1克。

  案发后,岳某如实交代了贩卖毒品行为。由于没有户籍,无法确定其年龄,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岳某进行了骨龄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根据岳某的骨发育特点,检验时其年龄在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这与被告人岳某供述其是1998年8月出生及其父亲陈述被告人是1999年10月出生基本吻合。法官结合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认定岳某在实施犯罪时是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该案进行不公开审理。

  骨龄鉴定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医学鉴定结论,是法院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但不能简单据此推论得出被鉴定人的年龄,也不能将其作为唯一的证据使用,还要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使用。法院综合岳某本人供述及父亲的证言等证据,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岳某应当对自己的贩卖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