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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 构成滥伐林木罪

2017-12-06 16:47:36

梁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到梁河县平山乡勐蚌村委会某林地内任意采伐林木,计立木蓄积52.9108立方米。被告人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认为其所砍伐的山林均为其合法购买,其具有所有权,其具有砍伐的权利。通过法庭审理和法庭教育,被告人尹某最终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悔罪。法庭对于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

  法官提醒:自己所有产权的林木不能随意砍伐,任然需要到林业部门办理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